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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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85万元,并按年利率6%分段向原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借款本金按40万元计算;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借款本金按190万元计算;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按185万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8元,减半收取14064元,由被告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