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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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1172.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负担79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