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5民初23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常春藤小区15号住宅楼701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上诉人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7780.57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上诉人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元,被上诉人***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上诉人***负担3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