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澳尚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伟恒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新澳尚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西域伟恒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18265元;

二、被告新疆新澳尚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西域伟恒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0913.25元;

三、被告新疆新澳尚雅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西域伟恒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以上被告共计给付70917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伟恒公司,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45.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尚雅公司负担6445.89元,被告负担部分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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