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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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市前进西路明龙起重设备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前进西路明龙起重设备销售中心支付剩余租赁费46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哈密市前进西路明龙起重设备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邮寄送达费110元,公告费230元,由被告新疆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