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573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1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担2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2-10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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