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海门永裕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2019年9月5日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对第三人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于被告海门永裕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被告海门永裕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对第三人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返还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615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57元,由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8079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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