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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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达利克(新疆)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达利克(新疆)酒店有限公司位于霍尔果斯市振兴路11号的达利克酒店6层宾馆、食堂、洗衣房、酒店后院内的彩钢房及院落; 二、驳回原告达利克(新疆)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