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46395177X,住***。

负责人:葛茂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1182民初34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118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11月26日,原、被告就该判决确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款项共计119000元,该款已当庭履行。原告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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