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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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46395177X,住***。 负责人:葛茂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1182民初34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118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11月26日,原、被告就该判决确定的所有权利义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款项共计119000元,该款已当庭履行。原告无锡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