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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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分公司与被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形成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分公司返还所承租的该公司6号门面房;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房屋租赁费23,034.94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分公司负担986元,被告***负担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