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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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26.02元、利息2399.0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9726.0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6.8875‰的150%之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