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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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还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9.7875‰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