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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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425民初326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红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增桥,总经理、设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红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公司)诉被告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9月22日,齐鑫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和齐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规划设计编制费人民币10万元及迟延履行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村项目概念规划设计签订了《设计合同书》,合同对工作内容、时间、编制费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按照合同第4.2条付款约定,初步成果(有效果图)确认后,且甲方收到发票后3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人民币10万元。现乙方已依约完成初步成果并已将成果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希望支持原告诉请。 齐鑫公司辩称,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红创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设计成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为此,请求驳回红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齐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书》;二、判令红创公司返还齐鑫公司已经支付的设计费用6万元并赔偿给齐鑫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三、反诉费由红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齐鑫公司与红创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设计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齐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红创公司第一期设计费用6万元,齐鑫公司对设计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红创公司表示无法完成要求,因红创公司无法交付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给齐鑫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红创公司辩称,对于齐鑫公司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设计合同书》的请求,我方同意解除;对于齐鑫公司要求返还设计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合同,我方已经超额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齐鑫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2020年5月,齐鑫公司为在齐河县村建设项目中拿地,就拿地规划设计方案与红创公司进行了沟通,齐鑫公司为红创公司出具了《贾坊村规划方案设计建议》,红创公司为齐鑫公司绘制了山东贾坊村美丽乡村设计概念草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2020年6月8日,齐鑫公司(甲方)与红创公司(乙方)就《贾坊村美丽乡村项目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签订了《设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红创公司的工作范围为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贾坊村,总规划用地751亩,其中村规划可建设用地475亩,农业开发用地277亩。项目要求要重点打造美丽乡村示范村的样板,高标准提升社区品质,并完善相关配套;兼顾康养,儿童游学与拓展,生态湿地的部分服务配套功能。同时注明,项目尚处于拿地阶段,设计上需要配合齐鑫公司完成拿地任务的所有规划设计工作。重点包括:设计理念、产业形态、功能分区布局、建筑形态、设计指标、政府汇报、设计效果展示、指标核算等内容。并约定,红创公司的工期为15个工作日,自红创公司收到定金开始计算工期。设计费用共计20万元,合同签订后,齐鑫公司收到发票后3日内,齐鑫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即6万元作为定金,初步成果(有效果图)确认后,且齐鑫公司收到发票后3日内,齐鑫公司再支付合同价款的50%(10万元),正式成果(不含电子文件)提交后,且齐鑫公司收到发票后3日内,齐鑫公司再支付合同价款的20%(4万元)。2020年6月12日,齐鑫公司向红创公司支付了6万元。后,红创公司向齐鑫公司发送了国际儿童艺术村贾坊村美丽乡村乡创概念规划。齐鑫公司认为红创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中回迁安置住宅并未制作出合同签订前齐鑫公司对回迁安置住宅的建筑形态及风格参考浙江东梓关村的要求。红创公司认为东梓关村是3层左右的别墅型产品,贾坊村回迁安置住宅为6层电梯楼房,只能风格借鉴,在专业角度上无法达到齐鑫公司的要求的东梓关村的建筑风格。齐鑫公司主张回迁安置房是美丽乡村的主要目的,公司已经向镇里做了保证,回迁安置房按照浙江东梓关村的建筑风格建设,后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6月30日,齐鑫公司微信通知红创公司终止了《设计合同书》的履行。 另查,2020年7月13日,齐鑫公司与湛略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齐河贾坊村美丽乡村暨文旅艺创小镇(儿童艺术村)项目开发策划、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3万元,现已向湛略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了设计服务费184000元。 以上事实,由红创公司提交的《设计合同书》、《设计项目时间线》、设计成果、微信聊天记录、《规划方案设计建议》以及齐鑫公司提交的《贾坊项目规划修改建议》、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齐河贾坊村美丽乡村暨文旅艺创小镇(儿童艺术村)项目开发策划、概念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陈述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红创公司与齐鑫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红创公司主张的要求齐鑫公司支付规划设计费10万元的请求,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该款的支付前提为初步成果(有效果图)确认后在齐鑫公司收到发票3日内支付。依据双方举证和庭审查明情况,本院认为,10万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尚不具备。1.红创公司虽向齐鑫公司提交了《贾坊村美丽乡村概念规划设计方案》,但齐鑫公司在提交之初就提出了关于回迁安置楼房建筑风格的异议,双方对于建筑风格多次交涉未果,齐鑫公司对于设计方案一直未予确认。2.回迁安置住宅设计建筑风格与红创公司制作的《贾坊村美丽乡村概念规划设计方案》中案例分析研究中载明的东梓关的风格有一定区别,方案中载明“许多人慕名来看东梓关,是因为东梓关的杭派民居。它们有着白色的墙壁,熏色的屋顶,配上了流线般的屋瓦,看起来每一幢房子都彼此联系着,就像吴冠中画里一样的房子。”红创公司回迁安置住宅设计了三种方案,三种方案中采用了白色为主的墙壁,房顶采用了马头墙的设计,马头墙应属于徽派民居的特征,确实与红创公司载明的东梓关村杭派民居的特点有一定差距。3.齐鑫公司与红创公司终止合同履行后,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可见,红创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确实不能满足齐鑫公司的设计要求。故,对于红创公司要求给付10万元合同价款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齐鑫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红创公司虽为齐鑫公司设计了贾坊村美丽乡村概念规划设计方案,但因为双方就回迁安置房建筑风格问题,意见不一,多次沟通未果,2020年6月30日,齐鑫公司微信通知红创公司终止了《设计合同书》的履行,案件审理过错中,红创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齐鑫公司要求解除双方《设计合同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齐鑫公司要求红创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用6万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双方合同中并未对合同价款的返还进行明确约定,齐鑫公司主张红创公司的设计不能满足其要求,红创公司主张在现有客观条件下基于专业考虑不能实现其设计设想,本院认为,设计工作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案涉回迁住宅楼房在现有客观条件下能否按照齐鑫公司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红创公司认为不能实现齐鑫公司的设计设想,双方设计理念的不同不应视为是对合同的违约,并且红创公司为设计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红创公司返还合同价款赔偿损失,有违公平,故对于齐鑫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红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上海红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海红创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50元,由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郑莹莹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