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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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榆中沿川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中沿川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3000000元,利息31969080元(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7月21日);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12月26按年利率8.28%,2020年12月2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2.4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若被告榆中沿川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6%(41215834股)的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榆中沿川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与本判决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