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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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协助办理位于三原县宏远公司体育场东侧的宏远公司住宅小区第280幢2单元502号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限被告陕西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