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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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13850.55元、支付利息46414.5元、罚息44836.8元、复利476.1元和律师费6667元,共计3112244.95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 四、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追偿; 五、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698元,退回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6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