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13850.55元、支付利息46414.5元、罚息44836.8元、复利476.1元和律师费6667元,共计3112244.95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

四、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追偿;

五、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城北吴金建材经营部、***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698元,退回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6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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