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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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71681.37元,利息155610.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92元,由原告***负担33450元,由安泰公司负担5314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