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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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 青海众益生物科技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马永祥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永祥在承诺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对申请人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二、被执行人马永祥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407851.2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即查封、冻结、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