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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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793.71元及利息11404.46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21日后的利息以 23236.09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