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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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150万元并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2582176.1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3410元,合共89910元(***已预交),由***负担25400元,由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451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750元(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10元(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6500元,由***负担10510元。经抵扣,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评估费54000元,该款珠海市福安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