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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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392536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拖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利息标准年息7.125%); 二、甘肃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40464.8元、用电押金30000元; 三、驳回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30.86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924.36元,被告甘肃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106.5元;鉴定费270000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900元,甘肃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聚信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