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济源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共计11000.0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一、三项,即“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三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1170.90元”;“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三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644.60元”; 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乘座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10000.00元; 四、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3526.25元; 五、被上诉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被上诉人***、***、***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289.37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负担1337元,由***负担8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4元,由***负担2672元,由***负担1782元。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品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