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5327.91元,并从2018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4931.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