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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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预付的税款230360.09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