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自贡东方热能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东方热能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号的其他非住宅及工业用地(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1字第0××X号、自国用(2005)第0××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自贡东方热能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栋××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7号、自国用2009第0××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三、对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街居委会交行4#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40平方米,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0××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