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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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双丰工贸有限公司 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前海知岳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承德双丰工贸有限公司、承德避暑山庄碧峰门民俗文化园区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方前海惠彬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9036480.91元、截至2016年7月15日的利息141483.76元、罚息539979.23元及复利6435.55元,共计19724379.45元。以19036480.9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该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46.28元,减半收取计70073.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