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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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336149.33元、担保风险费2739329.89元(担保风险费暂计至2019年3月,此后风险费以2555706.4元为基数按2%/月支付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6075479.22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支付完毕; 二、被告***、郴州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的上述担保风险费中的38808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此款限被告***、郴州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原告***对被告郴州市南星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郴州市宗土地[郴国用(2012)第022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清偿登记在先的享有合法抵押权的债权后的余额为限;如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原告***的上述债权时,被告郴州市南星工矿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在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18元,由原告***负担7210元,被告***负担54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