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收案件受理费20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