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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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36065元; 二、驳回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08.98元(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88.4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20.49元。评估费124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