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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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23民初24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营业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灵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9000200746。 负责人:秦夏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阳光照,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洋,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兴业县。 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5547019091。 法定代表人:赵小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