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8714.55元。其中17278.82元监理费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质保金1435.73元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米易车库创业孵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元,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