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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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四川合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本金,分两段计算:一段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息计付;一段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四川合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共计726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四川合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全额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并向四川合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