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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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40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芹,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南京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合计145773元以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芹、被告安诚财保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9242.5元(已扣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支行,帐户:62×××8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鉴定费3390元,合计4998元,由原告***负担66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4932元,于给付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