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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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麟(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宝(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瑞金麟(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宝(昆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435755.8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5755.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839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0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9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该8392元,由被告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166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