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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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大连盛京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医疗费124677.69元(其中被告***垫付6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直接给付被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883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3267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41565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43元; (上述一至六项判决,被告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