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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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452.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26217.41元(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利息数为26217.41元,后续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信用卡手续费2143.96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