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奎屯供热分公司 奎屯新宏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奎屯新宏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采暖费322066.58元; 二、驳回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负担345元,被告奎屯新宏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