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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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赔偿原告***、孙伟鑫事故损失共计48757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孙伟鑫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开户人:孙伟鑫,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滨海支行,卡号:62×××49);

二、驳回原告***、孙伟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计4598元,由原告***、孙伟鑫负担292元,由被告***负担4306元(因原告***、孙伟鑫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孙伟鑫上述银行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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