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旖旎园艺场树木赔偿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都江堰市旖旎园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