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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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卓远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赣抚安石鉴字[2019]第16号评估报告)。 二、被执行人江西卓远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