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美森源林产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森源工贸有限公司
淳安忆馨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淳安忆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楚雄森源工贸有限公司2484161.94元;

二、由被告***、淳安忆馨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森源工贸有限公司利息19873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0.8%以2484161.94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楚雄森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4元,由原告楚雄森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淳安忆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666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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