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9,674.78元;赔偿***23,162.07元。 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1,782.41元;赔偿***4,707.22元。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