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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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26日—2019年2月3日的利息按照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0.53325‰计算;2019年2月4日—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按照本金60000元、月利率10.53325‰计算;2019年12月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60000元、月利率8.1025‰计算;已偿还利息19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