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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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3,336.85元; 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4,844.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21元,减半收取计3,011元,由原告***负担1,306元,被告刘斌负担702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