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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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龙游县人民医院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刘雪刚120000元; 二、谭建国赔偿刘雪刚208292.32元,对谭建国应赔偿的损失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5792.32元,由谭建国自行赔偿2500元。因谭建国已为刘雪刚垫付医药费、护理费、陪护费等共计118460.40元,故保险公司该部分的理赔款由谭建国领取115960.40元,由刘雪刚领取89831.92元; 上述一至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刘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46元,减半收取4173元,由刘雪刚负担1061元,由谭建国负担3112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