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764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6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23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12元,公告费600元),由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负担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5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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