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764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6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23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12元,公告费600元),由黔西南州康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负担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