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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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7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76.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物业服务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偿还公摊费用113.8元; 三、驳回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