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22执2517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到庭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六、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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