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金源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221执1285号 开封市金源棉业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行审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向开封市金源棉业有限公司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677325元,开封市金源棉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9173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95×××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联系人:张欣欣联系电话:03712896**** 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