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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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借款本息53080.72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被告***、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